近年来,农村征地拆迁矛盾频发,诱因就是补偿安置的不合理、不公平。房子是农民终生劳作获得的“最大财产”,当拆迁来临时,他们想要拼尽全力维护。如果说“公共利益”是对征地拆迁的“事前限制”,那么“补偿安置”就是对征地拆迁的“事后救济”。目前规范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各市级人民政府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但是我们发现他们对于征地拆迁补偿的规定主要是对于征地补偿费的规定,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 对于被拆迁房屋如何补偿安置则没有统一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根据这条规定:农村房屋被作为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看待,其拆迁补偿标准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除此之外,《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根据该款规定:在拆迁房屋的情况下,除了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外,还应当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这意味着,在拆迁之后、回迁安置之前,政府应当为被拆迁人提供廉租房,满足其局主要去;在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没有得到落实之前,不得对其房屋进行强制拆迁;在回迁安置的时候,国家应当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不低于拆迁之前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