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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精品考点复习指导:危害行为
发布日期:2018-12-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危害行为★★★★★
  概述
  1.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基于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三特征:
  (1)有体性(客观要素)身体活动包括举动和静止,不包括犯意形成与流露。
  (2)有意性(主观要素)刑法只调整有意识和有意志支配和控制的行为,而不包括反射动作、睡梦中的举动等等。
  (3)有害性(实质要素)刑法只禁止在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无害的身体举止不会被规定在刑法中。其社会危害表现为法益侵犯性(对法益的实际侵犯和侵犯危险)
  2.刑法上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其中实行行为是刑法的中心概念,因为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急迫可能性的行为,是刑法主要禁止的行为。
  (1)实行行为的判断标准:
  第一,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而且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着手”属于实行行为的起点)实行行为通常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但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并不一定是实行行为,有可能属于预备行为。
  第二,属于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即从社会相当性上评价属于社会生活中被禁止的有法益侵犯可能性的行为。
  (2)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行为人以自身的直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行犯罪的,是直接正犯(直接实行犯)
  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进而支配犯罪事实的,是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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