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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的约定反悔,怎么处理?
发布日期:2018-12-20    作者:丁嫣律师

基本案情


齐某与妻子结婚多年,感情尚好。但2008年齐某却与打工妹小丽发生了婚外恋,为了尽快达到与妻子离婚的目的,齐某提出和妻子协议离婚,同意将现居住的别墅和30万元存款归妻子所有。妻子表示同意,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齐某对财产的分割越想越后悔,最终拒绝履行分割协议。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本案,齐某为达到离婚目的主动对财产做出有利于妻子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合法有效,其妻子可以要求齐某履行。现齐某反悔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如果齐某不能举证证明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是受前妻欺诈或胁迫等情形订立的,法院将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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