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王克鸽)李先生在某健身会所办理健身卡并购买私教服务,半年后,李先生的私教纷纷离职,会所后期提供的私教无法达到当初订立合同的目的,李先生与会所协商解除合同并退款遭到健身会所拒绝。李先生遂将该健身会所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会费。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请。
原告李先生诉称,2017年5月,他与被告健身会所签订了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为其提供“一对一”私教指导训练,期限两年,合同载明了私教为杨教练。但半年后杨教练离职,之后健身会所更换的教练也出现离职现象,无法达到健身效果。故起诉要求健身会所解除会员合同,退还剩余款项。
被告健身公司辩称,私教离职实属无奈,会所已经安排了新的有资质的教练,如原告不满意可以再继续更换,但不同意解除合同、退还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先生与健身会所之间签订服务合同是以健身会所为李先生提供私教服务为目的,李先生作为消费者追求的是服务行为实施的过程,重在个体体验和效果,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自合同约定的杨教练辞职后,健身会所又为其更换了新的私教,但李先生感觉服务未达到预期效果,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该行为已表明双方之间服务合同继续履行的信任基础已不复存在。健身会所私教离职已构成违约,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应允许李先生作出是否继续接受服务的选择。据此,法院对李先生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费用的诉求予以支持。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