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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商家失信消费者起诉获三倍赔偿
发布日期:2018-12-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邓佳)网络购物下单后商家不发货怎么办,消费者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决商家退还何某货款1866元,并赔偿5598元。

何某在李某经营的体育用品网店下单订购一双运动鞋,注明30天内发货,降价退价,涨价照发。何某拍下后实付一千余元。但商家李某以未到货为由一直未发货。何某发现,李某店铺中出售该鞋同款同码的价格已调整为三千余元。但李某坚称无货。无奈之下,何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退还货款并赔偿购买金额的三倍。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通过“淘宝”网络平台在李某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商品,双方之间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何某在购买了商品后,李某未按约发货,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何某主张退还购买金额1866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何某要求李某赔偿其购买商品价款增加三倍的请求问题。欺诈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本案中,在买卖过程中,李某在订单上承诺30天内发货,在何某付款后,一直未发货,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李某应当赔偿何某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即五千余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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