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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还被保证人起诉,民间借贷如何规定利息?
发布日期:2018-12-13    作者:赵双剑律师
导读:让朋友担保为其借款不还而成被告,保证人起诉借款人,要求向借款人追偿借款,并提出利息过高,那么民间借贷如何规定利息呢,月利息3%合理吗? 借款不还被保证人起诉
根据东方网保报道,2014年3月,孙某向张某借款10万,用于在浙江经营餐馆,并约定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一年,吴某为保证人。借款到期后,孙某未偿还借款及利息,张某向孙某索款未果,继而向吴某主张。2015年4月,吴某承担保证责任还给张某10万及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3.6万。随后,吴某诉至法院向孙某追偿,孙某同意还10万,但提出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过高,应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民间借贷如何规定利息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利息可能无效的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没有约定利息的。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的一方无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第二种情况: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借贷双方如果约定了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法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还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而已经支付的年利率24%至36%以内的利息,请求返还得不到支持。
第三种情况:“预扣”的利息可以不算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比如借1万元,事先扣掉了800元做利息,实际到手的是9200元,而法院认定的本金是9200元。
综上所述,法律规定了民间借贷中如何支付利息,本案中,月利率3%即为年利率36%,没超过年利率36%,不违背法律规定,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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