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发布日期:2018-1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的概述
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是完善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目前,我国相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还比较欠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有很多不足之处,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设能够很大程度上的解决这一问题。
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目前,很多法律专家提出,知识产权法院应该属于地方法院的观点。虽然解决法院地方话的问题是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但是知识产权法院如果属于地方法院,就会出现管理层级上的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目前只有一家中央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而在相关法律中,没有给中央法院设置预留制度的空间,所以知识产权法院应该设置为专门法院。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成立了一批铁路,林业等专门法院。但是,我国在法律上对专门法院的管理还比较空白。在专门法院内,存在着法政不分,法企不分的不良现象,因为专门法院的审判人员不是全部由国家权利机关任命,也缺乏国家权利机关的有效监督,所以在体制上还存在着独立行使的障碍。所以要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就应该吸取之前专门法院存在的教训,保证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人员都由国家权利机关任命,从而对法院的权利行使进行有效监督。
二、制度设计本土化思维的基点———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一)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存在的问题
在进行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过程中,除了涉及到法律上的问题以外,技术方面也是一个难点。一方面,现在的技术不足以解决法律案件中涉及到的所有问题,另一方面,法官在进行案件审查的过程中,向专家咨询技术时存在着不透明的问题。知识产权的案件审判过程中,还存在着案件交叉的问题。许多知识产权的案件在处理过程中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都有所交叉,通常,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理,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是由基层法院管理,而知识产权这一点就容易受到忽视,设定好的三审合一的审判方式在实际审判中无法实行。所以现在许多法官也比较困惑关于受理案件的审理的先后顺序问题。除此之外,还有关于知识产权审判的效率问题。因为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被控侵权人的无效抗辩权是决定案件审判进度的关键。比方说在审理专利权的案件中,最高法院宣告被告主张涉案专利无效时,人民法院有相关是否中止案件的规定,但这样处理会更加延缓案件审判速度,加大案件的复杂程度。
(二)解决知识产权司法审判问题的措施
目前,我国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有两种专业审判模式,一种是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另一种是在全国地方建立“三审合一”审判庭。“三审合一”知识产权审判庭,比较适合我国的国情。因为我国许多地方法院已经进行了“三审合一”的实验,具有一定的经验。而且设计“三审合一”知识产权审判庭不需要投入更多的财力和人力,付出的成本相对较低。但是,该方案都只能作为暂时性的实用方法,长期实用和解决还需要研究更完善的方案。在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过程中,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案件的相关规则和法律会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补充,这样能够弥补我国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机制的漏洞。不管是从知识产权法院成立的考量因素还是从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国际趋势,还是我国深化司法改革制度的要求,我国建立知识产权法院都是适应发展趋势的。
三、结语
完善知识产权法院制度不仅会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促进我国的科研理论和技术成果发展,还能够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对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全面深化司法改革都起到促进的作用。目前我国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设还存在不足和空缺,如何能够解决在体制层面,管理程序层面的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中的问题,是司法从业人员都应该思考和解决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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