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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宾阳:首次巡回集中宣判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十六人获刑最高判处十二年六个月
发布日期:2018-1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陈冬玲 黄集德)  12月6日上午10时30分,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法官韦继宁敲响了刑事审判巡回法庭的第一槌。

  此次刑事审判巡回法庭设在宾阳县体育馆,共宣判6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二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三万元至一百万元不等罚金。值得注意的是,16名被告人中,“85”后4人,“90后”12人,年龄最小的1998年出生,仍以小学、初中等低学历的无业人员为主,犯罪年龄依旧呈现低龄化。

  开展巡回集中宣判,旨在通过让群众“零距离”接触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审判,进一步严厉打击该类犯罪,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彰显法律威严,表明人民法院坚决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保障人民财产安全的力度和决心。宾阳县宾州镇和新桥镇各村委代表、在校学生、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等共计1500多人到场旁听。

  诈骗得手后拿不到钱,非法拘禁取款人

  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江某发、江某升伙同文某满(另案处理)在宾阳县宾州镇国太村的老房子内,在QQ上冒充上海某公司法人代表周某,指令公司财务张某向指定账号汇款,诈骗了该公司673000元。诈骗得手后,江某发通过中间人江某家(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磨某宽帮忙洗钱,并许诺磨某宽可以获取该笔款项的45%作为好处费。磨某宽又找到张某健(另案处理)要求帮忙找人领取钱款,并允诺取款人可获取35%好处费,后张某健通过电话联系他人帮忙领取钱款。

  2017年11月16日凌晨3时许,由于多次向磨某宽追讨其帮忙领取的诈骗款项未果,被告人江某发、江某升召集被告人磨某顺、黄某东、王某伟、王某高、王某郭,在宾阳县武陵镇将磨某宽非法拘禁,在此期间对其进行殴打并限制人身自由,直至当天上午9点半磨某宽被公安机关出警解救。后经依法对涉案车辆进行搜查,查获磨某顺非法持有的枪支两支,经南宁市公安局鉴定,涉案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产生能量发射弹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定义的枪支。

  宾阳县法院审理查明后,根据8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分别依法判处被告人江某发、江某升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被告人磨某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被告人磨某顺犯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黄某东、王某伟、王某高、王某郭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开面包车流动作案,三人分获徒刑

  2017年11月29日,被告人韦某来在QQ上冒充湖南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某,以急要签订合同需给客户转款为由,要求该公司财务李某转账8万元。后该钱款已由公安机关及时冻结追回,并于2018年4月依法返还给被害公司。

  2017年12月4日开始,被告人韦某来、甘某政、杨某凯合伙,驾驶面包车窜到武鸣区罗波镇一山塘附近作案,由甘某政、杨某凯在网上查找公司电话、财务人员QQ等信息,韦某来使用QQ冒充公司负责人要求财务向指定银行账号转款进行诈骗。12月5日,被告人韦某来、甘某政、杨某凯在收集公司信息和通过QQ向不特定对象发送诈骗消息时被公安民警抓获,被抓获时被告人韦某来正在使用笔记本电脑通过QQ冒充石家庄某公司负责人进行诈骗,并发送了一份银行转账虚假截图。

  另查明,被告人韦某来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诈骗罪于2012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5年6月刑满释放。

  宾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在法院认定的第二起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又属累犯,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来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甘某政、杨某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韦某来通过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构成诈骗罪,在法院认定的第二起共同犯罪中系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甘某政、杨某凯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宣判期间,现场威严肃穆。不少参与旁听的群众表示,第一次在家门口看法院宣判,非常震撼,很有教育意义。在现场接受记者采访的韦继宁也说道:“这是宾阳法院开展的第一次巡回集中宣判,选取的案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下一步还将深入重点乡镇和社区,希望能够敲响警钟,增强群众的反诈拒诈意识,在全社会努力营造‘诚实守法,反诈拒诈’的社会氛围,共同构筑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民防线。”

  在巡回法庭外,还开展了宾阳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犯罪法制宣传活动,通过摆放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签名活动等方式,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自觉抵制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取得了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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