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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教师证套现信用卡,信用卡诈骗罪如何处罚?
发布日期:2018-12-10    作者:姚雷律师
信用卡诈骗罪如何处罚
2006年,辞职后的王某一直无业,生活日渐拮据。后从银行了解到教师申请信用卡容易获批,考虑到妻子王某1的母亲即是小学退休教师,便打起了信用卡套现的主意。2007年,在某汽车修理厂学习业务的王某趁机将客户李某、田某等人的必要证件复印,并用妻子刘某1母亲的教师资格证做模板换上照片,伪造了教师资格证及收入证明、资信调查函等。2007年12月至2008年4月,王某夫妇冒用李某等10人名义以伪造资料向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申请12张信用卡,之后先后收到银行核发的5张信用卡。2008年1月30日、4月13日,王某夫妇分别持名为李某、刘某2、宋某、刘某3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刷卡套现36000余元。3月7日,王某夫妇又持名为田某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刷卡套现9600元。2008年5月,王某到其委托代为收信的某家政公司取银行信用卡时被抓获。同日,刘某1在家中被抓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1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二被告人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刘某1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本院并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退赔,依法可对二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
2009年2月9日上午,通州区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刘某1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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