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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中减刑的限度问题
发布日期:2018-12-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中减刑的限度问题:
  重点掌握减刑的限度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4.其他死缓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不含死刑缓刑期执行的二年)。
  学员问:第四条其他死缓犯是哪些呢?是指除了死缓减为无期和死缓减为25年以外的所有死缓犯都按不得少于15年算吗?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这里是说限制减刑以外的死缓犯,即没有被附加限制减刑的死缓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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