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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假冒注册商标罪
发布日期:2018-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又包括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甩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同种商品”上使用“同种商标”是构成本罪的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要件。“同种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法律 教育 网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假冒的商标必须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不享有商标专有权,即使被他人假冒使用,也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213、220条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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