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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8-12-06    作者:邱戈龙律师

:21 世纪,进入 WTO 后的中国企业面临着发展与挑战,企业商业秘密是其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不小的挑战。本文仅针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措施展开思考, 从“事前”的积极防范和“事后”的司法救济两个过程出发来进行讨论,给出应对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商业秘密 权利人 司法救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的相关规定,所谓商业秘密, 是指不被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支柱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因此,企业采取了各种措施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的措施主要包括“事前”的积极防范和“事后”的司法救济两个过程,这种保护应该以事前的积极防范为主,事后的司法救济为辅。
一、 以事前的积极防范为主, 保护企业经济利益不受侵犯
(一)企业自身的实力是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对企业经济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硬件支持
企业是一个运作中的机器,企业人才则是这台机器重要的齿轮和零部件,也是一个好企业最大的“商业秘密”,缺少他便难以维持运转。无论对企业商业秘密进行怎样严实的保护,这样“身外之物”的保护多是疲于应对且难免会有漏网之鱼。文件资料和技术或许偷得走,经营管理方式也许可以复制,但掌握并懂得如何灵活运用技术的人才是偷不走的。因此, 企业应将重视人才多于技术,防止商业的死板运作,如一套秘密文件漏露就直接导致大片市场竞争力大降,从“人才”源头上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另外,通过提高员工福利等方式防止优秀员工跳槽, 不只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方式之一, 也是保护企业经济利益不受损失的方法之一。
(二)企业内部信用意识的培养和诚信文化的传播是最好的防火墙
企业应有意识地形成一种诚信的企业文化, 培养员工的信用度。如上层管理者在商业中以身作则对商业过程透明化、公开化,并鼓励下级员工诚实信用行事。工作内容等的透明化可使同事间的尔虞我诈和暗箱操作被良性的竞争代替。而企业的商业过程中类似买多少与卖多少的“商业机密”其实是没有必要掩藏的,只有诚信的企业才能最终赢得市场。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产生深远影响。
(三)对商业秘密采取物理性的预警和企业人员的预警措施是杀毒软件的全盘杀毒
1. 对企业技术信息和经营资料进行定期清理, 整理出重要的文件加以保密。对厂区或生产区域进行监控;对重要的纸质资料设置保密区域。 2. 加强对计算机的保密措施,防止网络时代的新商业秘密偷窃方式。 3. 对外来人员来访、参观、驻留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防范商业间谍的行为。
二、 事后的司法救济是针对企业商业秘密泄露事后有效的补救手段。
关于企业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保护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另外,还有针对员工的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竞业禁止合同。
1.当遇到涉及商业秘密的问题纠纷,可依据我国的法律条款,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商业秘密的实体法保护包括民法保护、刑法保护、 行政保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相关法律法规,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行政部门依据侵权情节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者, 造成重大损失者(损失金额为人民币 500,000 元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导致权利人破产)甚至可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2.在商业秘密的诉讼中,企业应主动掌握如下相关证据。侵权人签有的真实有效的保密合同或涉及商业秘密的合同条款,如劳动合同、 买卖合同、 技术合同等的有关保密义务、范围、 程度、 违约责任的规定。
3.值得一提的是,为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企业与个人签定竞业禁止协议,令其在劳动关系续期间或结束以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到经营同类业务或生产同类产品的其他竞争用人单位就职。作为以协议合同方式生效的竞业禁止协议最终合法的条件可规定如下:(1)协议所限制竞争的范围应当合理;(2)合法应保的利益要大于被牺牲的利益;(3)不得妨碍公共利益。
21 世纪,进入 WTO 后的中国企业面临着发展与挑战,企业商业秘密便是其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挑战。事先采取商业秘密保护的有效措施,积极地应对事后突发状况,掌握法律的武器维护企业权利,并且从源头上传播诚信文化和实行企业与个人的透明化,珍惜企业人才,从而有益于企业安全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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