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农村土地必须经每家每户签字同意吗?国家征收农民住宅用地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征收农村土地必须经每家每户签字同意吗?
京平律师答
征收农村土地需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但一般来说不需要经每家每户签字同意,但是存在征询村民意见的程序,具体阐释如下:
征地告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征询意见:征地公告发布后,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联合乡、镇政府围绕公告的主要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与村民的意见。同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征地采纳村民意见:村委会或村民提出不同意见的,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记录在案,着手协调解决,同时在征地报批时,需要将不同意见、听证的相关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
补偿安置方案的民意征询:在征地经过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张贴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公告后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向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
至于需要村民签字同意征收,征收程序中是不包括此要求的,但某些特殊征收项目和地方规范中有此要求。比如在棚户区改造中,项目的启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在项目报批和征收启动前,棚改项目需要征求被征收人同意,一般来说有的项目审批要求同意棚改的签字率达到一定比例,但棚改有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两大类,后者才是涉及农村村民权益的,因此此时会出现让村民签字同意棚改拆迁的情形。
律师提示:征收拆迁的程序,法律有严格规定,遇到不清楚的问题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了解相关知识与信息才能正确应对。
国家征收农民住宅用地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京平律师答
一、报批程序
1、批准机关: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准权限只能是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也即三十五公顷以下的耕地、七十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的征收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2、发布征地公告,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该在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张贴书面的拟征地公告。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3、征询村民的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征地公告发布之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联合乡镇政府围绕公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与村民的意见。同时告知村委会和村民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4、实地调查与登记,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去征收范围内对被征收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和数量进行实地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填制成表,然后经过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表格内容,确认之后,应当双方签字,确认调查结果。
二、批复后的补偿、安置
1、张贴征地公告: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征地批准文件后下发到征收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该在10个工作日内将征地批文在村委会或者村小组进行张贴公告。
2、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张贴公告: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张贴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报批和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该将公告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村委会、村民的不同意见一同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公告的安置方案决定批准之后,应当报省级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