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的公司不具备两店一年、商标未注册能撤销合同吗?
律师解答:不能撤销合同,但可以解除合同。诉讼请求建议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写,否则写错了要承担败诉风险。
判决书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根据该规定,结合曾某的上诉理由和其他案件事实,本院认为,涉案《合同书》尚不具有应当撤销的法定事由。首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但是,“两店一年”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规范,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范。特许人是否具有“两店一年”既不是合同撤销的法定事由,也不影响其与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其次,曾某称德某公司没有取得“玛某”商标在缅甸地区的专用权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但曾某的确使用“玛某”商标在缅甸从事了相关经营活动,同时,其也未因使用该商标在缅甸地区受到侵权指控等不利影响。最后,作为一个理性的商事主体,对广告及其他宣传中的信息应当有一定的甄别判断能力及负审慎的审查义务,对可能遇到的商业风险也应当有合理预期,不宜在经营困难时在未充分举证证实情形下将该商业风险完全归咎于对方的广告宣传。综上,曾某的上诉理由与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