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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件, 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哪些人担任代理人出庭?
发布日期:2018-12-02    作者:李开宏律师


 
 
改革开放30年, 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开放包容, 与世界上绝大数国家和地区有密切的经济、文化来往和交流,随之而来的涉外纠纷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开放程度较高的上海、深圳等沿海城市。外国人或者企业在中国法院诉讼可以委托哪些人出庭呢?我们先看我国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八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第五百二十九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由此可见, 外国人或者企业可以委托律师、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外国律师、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作为代理人在我国法院参与诉讼, 但是委托外国律师只能以非律师的身份参与诉讼。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只能以个人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但是最好还是委托中国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因为中国律师对中国法律最为精通, 能更好的维护外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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