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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案件不受理,当事人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8-11-30    作者:张颖律师
首先你需要清楚,我们常见的派出所其实是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一般无独立的行政资质。以杭州市古荡派出所为例,它是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的派出机构,其一般并不对外承担责任。上个月轰动全国的昆山砍人案,发布警情的一直都是昆山市公安局,而非某某派出所,正是这个原因。理解这一点对于后续维权至关重要。


首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一个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正确的流程应该是:

第一步,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如果报案人有提供证据材料的应当登记并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报案人签名并按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二步,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第三步,针对接受的案件,应当审查,必要时可以初查。

第四步,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报案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面对不立案通知,你主要有两条路可以走。

第一条路,向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这就是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也意味着,对于不立案,检察院是可以立案监督的。

第二条路,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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