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中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
发布日期:2018-1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中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
郭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周某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在郭某的教唆下,二人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根据刑法,对郭某、周某两人应当如何定性?( )
A.郭某定职务侵占罪,周某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
B.郭某定职务侵占罪,周某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
C.郭某定职务侵占罪,周某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D.周某定贪污罪,郭某是共犯,也定贪污罪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本案中,郭某周某分别利用了各自的职务便利,而郭某作为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周某作为公司的财务部主管,郭某在犯罪中起的作用更大一些,因此郭某是主犯,二人的共同犯罪按郭某的犯罪性质定罪。
学员问:疑义: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合谋,不是按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主犯来定罪的吗?此题选D项不正确吗?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不是的,这里是按照主犯没错。但并没有规定主犯是国家工作人员。这里要看谁的作用更大,谁才是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