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撬店门盗窃财物 二人分别被判刑并罚金
发布日期:2018-1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张国宝 万艳) 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某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被告人张某强违法所得人民币388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张某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被告人张某平违法所得人民币2750元,发还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强窜至安义县龙津镇女人街“某某鞋店”,见该店卷闸门未挂地锁,遂用手掰开卷闸门进入店内,窃得店内现金人民币420元。
此后的两个月时间,被告人张某强遂伙同被告人张某平在安义县龙津镇“帅某小卖部”、“某某乐超市”、“某网通手机卖场”三地,采取用上述方式或用锯撬开卷闸门、防盗窗等方式,盗窃店内现金、香烟、酒、手机等财物,所盗财物均被销赃,张某强分得赃款3880元,张某平分得赃款2750元。
8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强再次单独窜至安义县某医院侧门的小卖部,用铁锹将小卖部窗户的防盗网撬开,盗走店内现金人民币310元及芙蓉王牌香烟2包、利群牌香烟3包。
8月31日9时许,安义县公安局巡逻民警见被告人张某强形迹可疑,遂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9月3日,安义县公安局将被告人张某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张某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9626.2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强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12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1年11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2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6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张某平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张某平盗窃作案五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9626.2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张某强实施盗窃作案三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8835.7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强、张某平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盗窃犯罪中,二人均分工配合、共同实施,作用相当,应按照所参与的全部数额予以处罚;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张某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本案盗窃罪,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其曾因多次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张某平有盗窃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