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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下,双倍工资该如何主张
发布日期:2018-11-30    作者:张梅律师

整理本文前,我查看了我曾在2013年和2014年就双倍工资的问题分别从不同角度进行过论述,但查看之前的文章,我发现,对于为签订书面合同而引发的双倍工资问题一直存在,也一直没有定论。今天这篇文章是因我在中午的时候接到一位当事人的电话咨询,同样是咨询双倍工资的问题,但有所不同的是,他是关于单位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产生的。
我首先将该咨询者的基本情况进行一下描述,咨询者系威海某单位的员工,在该单位已经工作满十年。2015年3月,单位组织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该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限是一年,自2015年3月16日至2016年3月15日。现劳动者不想与用人单位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该咨询者的情况,我认为要考虑的问题或者说焦点是两个方面:其一,在此情况下,单位是否必须要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就是说咨询者的要求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其二,如果单位就是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对此,我查看了《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何种情形下必须签订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由此可见,在劳动者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情形下,单位是应当要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咨询者的要求是合理的。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用人单位一直未能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劳动者该如何维权或者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又签订了书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该怎么维权。
对此,我认为,在“工作满十年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前提下,应当分情况考虑:情况一,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即既不签订固定期限也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则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的规定,主张双倍工资。至于该种情况下,双倍工资是否也适用不超过11个月的限制规定,我本人认为是要适用的。其理由是,因未签订书面合同产生的双倍工资并非工资本身,系罚金的一种,因此是要适用劳动仲裁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因此从时效角度,最多能主张的就是11个月的双倍工资。
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该怎么办呢?我认为此种情况下要做如下分析,虽然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是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关系;但如果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关系且签订书面合同的话,本着公平的角度,劳动者是不能要求主张双倍工资。毕竟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关系也是劳动者本人的真实意愿,应当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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