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结婚的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之父张德学与被告杨某1之母张德玉系同胞姐弟关系,即原、被告系姑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年双方按习俗举办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隐瞒双方亲属关系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已失落),××××年××月××日生育长女杨利琴,××××年××月××日生育次女杨交交(娇娇),××××年××月××日生育三女杨某2(实为四女,三女已送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于2011年在安龙县××××组修建有二层平房一栋(占地面积110平方米,未办理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等合法手续)。2006年原、被告向被告之父杨世虎借款10000元,为给婚生二女治病向由原告王凤林借款2000元,均未归还。2010年至今原告长时间外出偶尔回家,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
姚志斗律师观点: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第十条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原、被告系姑表兄妹,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补办登记结婚手续时隐瞒了该事实,故其婚姻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婚姻,且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应依法宣告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 【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第十条第二项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二条 【婚姻的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案件结果:宣告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1的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