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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程序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8-11-28    作者:张梅律师
 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程序是什么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管监狱长同意,依据服刑人员的病残情况,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做病残鉴定;
  2、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集体研究审查;
  3、经研究同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要确定取保人,并办理取保手续;
  4、监狱将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小组每月集体研究一次,有死亡危险的及时办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5、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取保人带回,并及时到公安派出所报到。取保人要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1、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在监狱内服刑的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年老多病或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2、对于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害性的服刑人员,或者自伤自残的服刑人员,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三、收监执行的条件
  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收监:
  1、重新违法犯罪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安机关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3、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4、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刑期未满的;
  5、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或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或保外就医期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时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相关法律规定
  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本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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