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取保候审期间再次作案 赔保证金又获刑罚
发布日期:2018-1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曾春艳) 南康男子蓝某因盗窃被取保候审,缴纳了保证金一万元。谁知他不知悔改,流窜至大余继续作案。日前,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蓝某盗窃一案,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蓝某在南康区某美容美发店盗窃作案,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并缴纳保证金一万元。蓝某却不知悔改,流窜至大余继续作案,盗窃大余县恒信制衣厂、心怡足道店、味芙蛋糕店财产,所盗财物价值共计9676元。其缴纳的一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也被依法没收。
法院认为,被告人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流窜至大余县作案,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