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XX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泉州市XXXX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2011年2月,XX矿业公司与XX工程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将XX矿业公司改造工程交给XX工程公司总承包施工。该工程已交付XX工程公司,但XX矿业公司尚欠XX工程公司工程款进度款未支付。在2012年2月和8月,该地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该项目生产合格。后XX工程公司就本案提起诉讼,提出XX矿业公司支付工程款和返还质保金的请求,XX矿业公司则提起反诉。
辩护思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自成立时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不得逾期履行或者不履行,否则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诚实守信原则,真实履行合同内容,不得采取欺诈等行为违反合同基本原则。
判决结果驳回XX矿业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一审与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工程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由矿业公司负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未给工程进度款。
办案心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合同,逾期履行合同的,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