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经典案例】海耀律师解析关于婚内强奸的经典案例
[基本案情]
2006年6月,被告人张强搬离住所,以与妻子孙某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2007年3月,被告人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07年10月8日,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准予离婚的判决,并将判决书送达了双方当事人。2007年10月13日晚7时许(此时离婚判决尚未生效),被告人张强来到原住所青浦镇桂花园公寓3号楼206室,见被害人孙某在房间内整理衣物,便上前从背后抱住孙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严词拒绝后,被告人即将被害人孙某的双手反扭住并推倒在床上,强行与孙某发生了性关系。当晚被害人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
2008年3月20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诉[200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强犯强奸罪,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法院裁判]
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09)青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拍案]
律师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离婚判决尚未生效,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法律上仍然是夫妻关系),丈夫强奸妻子的,是否构成强奸罪?我们对此持肯定答案。
我国对婚内强奸的定性争议。
对于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本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背妻子意志的手段奸淫妻子,丈夫是否构成强奸罪这一问题,我国理论界看法不一。
全盘否定说认为:除了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以及误认妻子是其他妇女而强行奸淫的,丈夫构成强奸罪的以外,丈夫强奸妻子的不够成强奸罪。因为配偶间的
自愿性生活己作为婚姻契约中的一个当然组成部分而受到法律认可,只要婚姻契约不解除,性生活的合法性就不容置疑。“丈夫与妻子进行性行为,是其在行使自己 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作为妻子,有义务应丈夫的要求与其进行性行为。因而,丈夫在当时的情况下虽然采用的手段不当,但不能因此而定其为强奸罪。因为在这种情
况下,虽然性行为是‘违背’妻子意志的,但却不属非法。在我国,从习惯到法律,都没有认定丈夫强迫妻子与其性交构成强奸罪,而且这种事情很难确定,既难于找到证据,又悖于法理民情。”此外,还有人从语义学的角度否认婚内强奸的存在。该说认为,构成强奸罪必须具备“强”和“奸”两个条件。众所周知,夫妻之间
具有性的权利和性的义务,根本不存在什么“奸”的问题,因为按照有关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奸”,是指奸淫,包括通奸和强奸,亦即非婚姻关系内男女之间不 正当的性关系,而夫妻之间的性关系是婚姻关系内男女之间正当的性关系,故婚内无“奸”。全盘否定说可以说是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一向以自己“代表妇女权益”自称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也认为: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性交,不属于犯罪,只是“违反社会道德”的“不妥当行为”。
全盘肯定说则认为:丈夫强奸妻子的构成强奸罪。其理由是,“强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丈夫自然也是如此。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是妇女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婚姻法基本原则之一的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明确指出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如果丈夫违背
妻子意志,采取强制手段侵犯妻子的性权利,就应以强奸罪论处。”该说仅是极少部分学者的观点,亦未被司法部门所理睬。-海耀律师万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