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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侵犯什么社会利益
发布日期:2018-11-23    作者:郭庆梓律师
案情简介:
被告单位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系被告人武某与其妻陈某投资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武某。2011年至2015年,被告单位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承接某地高速公路某合同段的劳务工程及施工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武某给某公司某地高速公路某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经理李某、总工程师刘某送现金共计人民币54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武某作为被告单位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被告单位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其行为亦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武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并可视为被告单位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首,对被告单位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武某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退清赃款50万元,亦可视为被告单位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退清赃款,对被告单位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武某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武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结合安徽省肥东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对被告人武某可以宣告缓刑。被告单位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付凤鸣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多种社会利益,即国家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目前,部分商品经营者、从事营利活动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利用贿赂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润的商业行贿犯罪不断上升,其隐蔽性和欺骗性很大,且并发其他多种犯罪,危害极大。对公司、企业人员进行行贿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挫伤了合法经营者的积极性,使市场竞争营业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就是为保护国家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制裁经济犯罪、规范经济行为所设置的罪名。
本案中,被告单位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在承接某公路段的劳务工程及施工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的工作人员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触犯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武某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故武某也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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