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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中关于斡旋受贿
发布日期:2018-11-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中关于斡旋受贿 :
  学员问:
  斡旋受贿未遂和既遂的差别,难道斡旋受贿未遂的情况下就是介绍受贿吗?
  斡旋受贿和介绍受贿除了身份差别和利用职权影响差别之外,是以追求财务的主观心理而差别,还是以实际收到财务的事实为差别?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
  1.不是的。
  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为他人谋取利益一般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的行为。在利益的实现之前因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未完成的为斡旋受贿的未遂状态。
  2.您是否想问的是介绍贿赂罪与斡旋受贿的区别,没有介绍受贿罪这一概念。
  斡旋受贿行为人主观上须有占有贿赂且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而介绍贿赂人则不需要有此意图,其只要有对行贿人、受贿人双方进行撮合,使他们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意图即可。
  介绍贿赂罪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促使行贿、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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