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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事务指引 ——对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理解和限制
发布日期:2018-11-21    作者:耿武杰律师

劳动争议事务指引
——对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理解和限制
摘要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劳动合同一方的法律行为导致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提前消灭的法律行为。一般可分为用人单位解除和劳动者解除两种情况。本节讨论的是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条件,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限制,以及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等。
以案说法
举例: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且不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据此,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主张认可。同时,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辞职的理由是个人原因,并不是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且不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为理由提出辞职,所以不符合法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么,该案例中,是否应支持劳动者要求的经济补偿金呢?本文将予以分析并如下: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例中,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对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都予以确认。但劳动者主张自己是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的,而公司对此予以否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6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纠案件中,除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催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有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其他争议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案例中,由于劳动者未能证明其因系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劳动者工资要求辞职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证据不足,故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案属于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单方行使解除权的情形。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均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为前提,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有权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成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的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成肋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有两点必须进行研究:一、劳动者行使法定解除权时的举证责任;二、劳动者行使法定解除权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劳动者行使法定解除权时的举证责任
在实践过程中,劳动者行使法定解除权时须承担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违法事实的举证责任。举证时分举证较困难和相对容易两种情形。
1、对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成者劳动条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以及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这几项情形,劳动者举证较为围难。并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往往就是否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是否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是否无效、用人单位是否强迫劳动、强令作业等同题存在较大争议。
2.对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两项情形,劳动者举证较为容易。可以提供工资发放明细、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公司存在不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本案例中,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对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都予以确认。劳动者主张自己是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对此予以否认。劳动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劳动报酬等原因辞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证据不足,故法院不会支持其诉请。
二、劳动者行使法定解除权时的注意事项
1、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列举的情形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要在辞职报告中明确写明公司所存在的具体过错行为,及是由于公司存在上述过错行为才提出辞职这一辞职理由。并保留辞职报告的复印件作为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证据。本案例中劳动者未保留相关证据,导致即便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由于劳动者无证据证明自己系因上述原因而提出辞职,故仍面临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2、对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一般在司法实践中理解为,如果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公司不发放工资,可认定属于未及时支付工资。如果发放的工资数额少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可认定属于未足额发放工资。实践中劳动者仅以公司延迟几天发放工资就提出辞职的,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过错程度较轻,一般倾向于不支持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另外,劳动者以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提出辞职的,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决是否支持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实践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应审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的具体情况。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长期存在加班,而用人单位长期、持续拖欠加班工资,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应予以支持。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了加班费,且能够提供明确的加班费计算依据,金额亦趋于合理,即使法院最终核算的数额与用人单位已支付的数额有偏差,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也不予支持。
3、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如何理解。一般情况下,在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且缴费险种齐全的情况下,可以视为用人单位已经基本履行了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如果劳动者仅以缴费基数不足或部分月份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法院一般倾向于不支持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

4、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无需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者一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便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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