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砰!”,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敲响声,11月14日,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周某等4人污染环境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由青田法院院长徐蓓姿担任审判长并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阙建平出庭支持公诉。青田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涉水企业主等110余人观摩庭审。
据了解,众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是由青田县X镇电渡工业园区内的10家电镀企业共同出资成立,该公司委托温州市泽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处理园区电镀企业污水。
从2018年1月开始,温溪江北污水处理厂对污水深度处理由免费转为收费,为降低污水处理成本,经温州市泽远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覃某、股东李某商议决定,与委派至青田县众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厂长徐某、车间主任周某合伙通过偷接管道的方式将废水直接排放至瓯江水域。
经查明,2018年3月至2018年4月间,由众鑫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三号监控池经回用管接三通装置后沿原同心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已停产)一楼市X排放至瓯江水域的废水量达33393.8吨,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后经环保部门监测,该偷排污水总铬、总镍、总铜浓度分别达41.5mg/L、18.7mg/L、50.7mg/L,均远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最高允许排放标准,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对此,青田县检察院决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害275余万元。
据悉,这是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青田受理的第一起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同时出庭履职,既是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具体落实,也是体现了对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重视。
因案情复杂,该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