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需举证医生实际参与手术 方能追究其未经行政机关审批多点执业违规的过错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点DZ802:在患者提供的录音证据中,某医院骨科医生承认李某医师主刀参与手术,但在庭审中医院否认李某实际参与手术,且未在手术记录单上签字。患者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李某医师实际主刀进行手术的事实。全文1761字,阅读约需5分钟。
【多点执业的困惑】 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在其中扮演着关键角色,没有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医生不能在任何地方执业,且这种行政许可的执行,往往是通过第一执业地点的行政体系对医生实施管理的,而如果多点执业必须要得到第一执业地点的同意,也造成了医生多点执业阻力重重。
【多点执业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多点执业法律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国家卫计委第13号第七条,“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多点执业法律3】《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国家卫计委第13号第十条,“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案例】王某某、王某与吉林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吉0381民初3189号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6) 医疗案例 (30)多点执业 第 DZ802 号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29日,王某因颈椎管狭窄症、颈椎间腰间盘突出症入住吉林XX医院,入院后2015年11月1日吉林XX医院给予行颈椎后路单开门、椎管扩大成形植骨内固定术。2015年11月22日出院,住院共计24天。医疗费支出40000.07元。
【医疗鉴定】 2017年5月3日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吉正司鉴中心【2017】法临鉴字第F05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医师李某未经医疗管理行政机关审批多点执业是否违规,不属司法鉴定范畴;2.医方在对被鉴定人王某手术治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被鉴定人的瘫痪不是手术所致。但医方存在对被鉴定人“运动神经元病”漏诊的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损伤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医方为轻微责任。
【法院认为】关于王雷、王某某主张李某医师参与手术的问题,在王某某提供的录音中,吉林XX医院骨科医生承认李某医师参与手术,但在庭审中吉林XX医院否认XX大学X医院李某实际参与手术,且未在手术记录单上签字。综合原告提交的证据,仍不能证明李某医师实际参与手术的事实。对王某某、王某要求吉林XX医院返还专家手术费324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鉴定意见,医方在对被鉴定人王某手术治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被鉴定人的瘫痪不是手术所致。故对王雷、王某某主张的王某第一次住院治疗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法院不予支持。依照鉴定意见,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7600元(50666.86元×15%)。精神抚慰金8000元,返还交纳的手术费用32400元,合计48000元。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吉林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王某经济损失48000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医师李某未经医疗管理行政机关审批多点执业,但患者未能举证医师李某亲自手术,且手术记录单上无该医生签字。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王某某虽然未能提供收条等相应凭证。但王某某称交给了XX医院的骨科医生张某手里,并向本院提交了录音证据证明给付了32400元专家授手术的费用,张某在录音证据中未提出反驳,且吉林XX医院不予核实,应视为默认。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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