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在旧房拆迁搬入新楼房后,没工作没收入该怎么办?
这个问题主要涉及的是农村土地被征收后,农民的生活安置问题。
农村拆迁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解答:
第一种,新农村建设:农村对旧房统一拆迁并新建楼房进行安置,此种情况一般不涉及对耕地的征收,农民并不会失去原有耕地。此时,仅仅是住房由原来的平房换成了楼房,至于工作和收入的问题,仍保持原状即可,农忙时务农耕种收益;农闲时可出门打工赚钱。
第二种,由于国家征收项目,比如修路,农民的耕地以及宅基地都被征收。此时不仅涉及到农民原居住方式的变更,还涉及到征收后无地可种的情况。对此,征收部门在组织实施征收时,要根据现实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除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对住宅房进行补偿,以及对土地给予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外,有条件的要在该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从而做到对被征地农民的妥善安置。
第三种, 征收后村改居,农村变城镇。城市化发展使得很多原来属于农村的地方被划入城市规划范围内,此时农民可选择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由原来以土地耕种为主的生产生活方式,变为通过就业劳动获取收益的生活方式。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了农村征收时,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的要求。
第十三条规定:“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
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
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拆迁对于被拆迁人而言,会造成重大的生活变动和影响,生活居住环境的变化、生活成本的变动、最重要的是后续的生活收入方式的变化。但是城镇化是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人口从农村向城镇流动也是现实趋势。如果拆迁后因为拆迁方的原因导致后续生活难以安置,比如补偿不合理、安置不合理等,则可能是相关职权单位未依法履行其职责,作为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身的应有权益。
土地确权后又被征收了,征地补偿款该如何分配?
农民集体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是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相关工作,具体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土地确权一方面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经过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利。另一方面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
确权后征地补偿及分配问题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而土地确权对征收土地的影响主要在于土地权利更加清晰,从而在获取征收补偿时更加明确。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归属有三种情况,需要安置的人员如由村集体统一安置的,该费用由村集体统一管理和使用;如由其他单位安置的,该费用支付给安置单位;如不需要统一安置的,该费用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者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征地补偿费的适用、分配方案需提请村民会议,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征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从而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