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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车出事故压死乘客,保险公司为何免责?
发布日期:2018-11-12    作者:郭庆梓律师

两人本是好友,结果在旅途中因避让大货车出事故,其中一人在车内死亡,于是家属告上法庭,法院却判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为何免责?下面小编为您介绍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翻车出事故压死乘客
黄某与罗某是同村的好朋友。2011年2月11日,黄某向汽车租赁公司借用一辆小型号普通客车。当晚20时,黄某驾驶该车乘搭罗某,由广西田东县往广西德保县方向行驶,行至省道S210线29KM+100M处时,为避让一辆对向驶来的重型大货车,因制动减速不及时,小型普通客车测翻到右边5米多深的山沟,造成该车损坏,黄某及罗某受伤,其中罗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乘客罗某无事故责任。事发后,黄某主动赔偿给罗某的亲属30000元。该肇事车投保交强险。罗某的亲属为失去儿子悲痛欲绝,将司机黄某、汽车租赁公司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110000元内先予赔偿,损失余额178000元由黄某、汽车租赁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保险公司不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坐在肇事车内的受害人罗某,由于翻车致其死亡,因该肇事车辆参加交强险,其亲属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罗某的亲属各项损失应由黄某和汽车租赁公司负责赔。
律师说法:保险公司为何免责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所谓机动车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告保险人以处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简称“交强险”。本案受害人罗某自始至终均坐在肇事车中,应认定为“本车人员”,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范围,故本案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翻车出事故压死乘客,保险公司为何免责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交通事故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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