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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七级伤残鉴定标准
发布日期:2018-11-09    作者:郭庆梓律师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cm2,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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