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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买卖游戏外挂十几万被拘留,经张律师代理成功取保候审
发布日期:2018-11-06    作者:张立俊律师
一、发生经过
    王某是河北人,被宿迁警方带走问话,后一直没有消息,王某妻子焦急如焚,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并且自己应该怎么办。后王某妻子收到了一张拘留证,虽然不是什么好事,但总算是有点消息。王某妻子最大的想法就是要让自己丈夫能取保候审,至少要让人出来,自己也好有个主心骨。经过朋友的介绍,王某妻子了解到了南京振轩刑事辩护团队,知道了这个团队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取保候审,由多名有丰富经验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组成,有多例取保候审的成功案例。于是其电话咨询了振轩刑辩的主任张律师,在电话中告知了具体情况,并将拘留证上的内容告知了张律师。张律师在电话中给予了安慰,并通过拘留证的内容分析出了办案的派出所,告知了只要王某已经押解到宿迁,就可以安排会见。后王某妻子委托了张律师处理丈夫的事情,张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询问了案件的具体情况,为王某提供的关于此案的法律咨询,了解到王某是因为买卖游戏外挂并且数额达到十几万而涉案。在总结分析案情和查阅资料后,张律师向办案的公安机关提交了一份观点明确、内容完善的取保候审意见书,提出王某的情况应予办理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采纳了张律师的意见,决定同意王某取保候审。王某夫妇得以团圆,十分感谢张律师。
二、提供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分析
    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该罪是指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据《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增订的《刑法》第285条第3款的规定,犯提供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提供上述程序、工具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情节严重,可理解为提供了大量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出售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数额大的;由于其提供的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被大量使用造成严重危害等。
 
振轩刑事辩护团队咨询电话:1520516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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