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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私自转让自己名下股份的行为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8-11-06    作者:单义律师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作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股权,仅有一方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或股东名册中,另一方不在工商登记资料或股东名册中显名,则未显名一方的地位相当于隐名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物权法》的规定维护自己权益。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一般来说这个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完全是合法有效的,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话,那么这个应当是属于夫妻共有的股权,如果不经商量进行转让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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