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装修承租房屋可否成为拒绝腾退的理由?
案例简介:2017年7月25日,原告李训德与被告吴克军签订《门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租赁原告所有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姚路9附5号门面,租赁期限从2017年7月25日至2018年7月25日,租金为1350元/月。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内容。合同到期后,原告要求收回门面,判令被告履行《门面租赁合同》腾退承租的门面给原告。被告吴克军辩称,合同于2018年7月25日到期属实,但其于合同期内花费近60000元对所租赁门面进行了装修,不同意腾退门面,希望协商租金继续签订合同;如果非要腾退,因以前其也曾装修过,故原告需赔偿80000元的装修费。被告要求继续签订合同,不同意腾退门面。双方产生了纠纷。
姚志斗律师观点:原告李训德与被告吴克军之间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真实有效,原告与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已届满,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终止。因原告不同意继续出租,被告应将门面腾退给原告。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腾退门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赔偿装修费的诉讼主张,可另案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一条 【合同消灭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案件结果:
被告吴克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其承租的座落于武汉市蔡甸区蔡姚路9附5号门面腾退给原告李训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