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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因尺寸不符拒领张大千画作 法院认定拍卖行退款已构成解约
发布日期:2018-11-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去年12月,杨先生在拍卖会上以830万元的落槌价成功竞买一幅张大千画作并支付价款。杨先生提货时发现画作尺寸与宣传介绍不符,经交涉拿回了价款但未将画作取走。后拍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杨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11月1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拍卖公司与杨先生已解除拍卖合同,判决驳回了拍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去年12月16日,杨先生与拍卖公司签署了《竞买协议》,在当天举行的“《中国书画(一)》”专场上,杨先生以落槌价830万元成功竞买到拍品“张大千作品《荷影缤纷》”,并签署成交确认书。   在提画的过程中,杨先生发现拍卖公司在拍卖图录中引用出版物《张大千作品选集》关于《荷影缤纷》的尺寸描述与拍品实际尺寸不符,遂提出质疑。经电话沟通,拍卖公司将《荷影缤纷》及另一件拍品的价款964.85万元一并退还给杨先生,杨先生收到退款后将另一件拍品的价款10.35万元支付给拍卖公司,并将另一件拍品取走,拍品“张大千作品《荷影缤纷》”仍留在了拍卖公司。   拍卖公司认为,即便其关于拍品的描述有误,杨先生也应对竞买行为负责。拍卖公司表示,其退款系为进一步沟通付款行为而采取的暂缓措施,并非解除合同。为此,拍卖公司要求杨先生支付拍品《荷影缤纷》的落槌价830万元、佣金124.5万元,并赔偿保险费8.3万元、律师费用40万元以及逾期支付利息、保管费等。杨先生辩称:其在提货当天要求退货,经与拍卖公司总经理高女士通话协商一致后,拍卖公司已将拍品全部价款退还,故其认为拍卖合同经双方协商已经解除,拍卖公司无权要求其支付拍品价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拍卖公司退款行为的效力问题。双方对于通话的详细内容各执一词,但均未提供证据,故无法确知当时通话的真实内容。但从电话沟通后拍卖公司退款,杨先生未提走拍品《荷影缤纷》、仅对另一件拍品交款提货等行为,可以视为双方已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并就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处理,即对《荷影缤纷》退款、未提货。   最终,法院一审认定拍卖公司向杨先生退还拍卖款的行为构成对拍卖合同的解除,判决驳回了拍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拍卖公司及杨先生均未当庭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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