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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女子雪后小区内摔伤,状告物业与开发商索赔9万元
发布日期:2018-10-31    作者:程智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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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租住在郑州市某小区,某一天下雪路滑,她在小区内不小心一跤摔倒,导致左股骨及髁间骨折。经过一个月住院治疗,王女士已经花去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医保部分后,仍需自行承担1万9千余元。王女士将小区物业和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承担自己的医疗费。后法院酌定开发商负有30%的责任,判决其赔偿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0119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观点
本案中,地砖并非物业公司铺设,物业公司只负责维护和保养;而对于开发商,这套房子已竣工验收合格,交房后,除法律和合同规定的责任外,开发商并无对小区公共管理的责任,也不具有安全提示的义务。王女士的遭遇仅仅是个例。
但是,王女士摔倒的地点在小区范围内,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对下雪后小区道路的安全应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以防止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王女士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摔倒的事件中主要出于自己的疏忽,对造成伤害负有主要责任。但开发商提供的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据中,没有对室外地砖防滑程度的专项说明,证明开发商铺设地砖在雨雪天防滑程度不足且未给予提示。对此,在庭审过程中,开发商也承认在铺设地砖一事上确有过错。因此,在此次案件中,王女士自己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开发商承担次要责任。
另外,虽然法院并没有判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个人认为物业公司也应承担责任。物业公司首先对小区的道路通行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次,通常情况下,住户在入住时都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而合同里包括物业公司有及时清扫积雪以便通行的义务或责任。物业公司不应该仅凭张贴告示等只是提醒住户的方式来履行此义务。所以,物业公司也应当为此事承担责任。但法院之所以没有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可能是考虑到社会影响。现在的物业管理公司大部分经营困难,如果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将难以维持。如果该小区没有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那么该小区所有业主的生活造成严重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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