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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贫困化问题分析及解决措施
发布日期:2018-10-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在建设民事诉讼法学的活动中, 存在诸多对其建设水平与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极易降低其建设效果, 并减缓其建设速度, 最终导致整个民事诉讼法学出现了贫困化发展结果。针对这一情况, 只有全面了解贫困化现状问题, 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才能推动民事诉讼法学的健康、快速发展。本文就民事诉讼法学贫困化问题做了进一步分析。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学; 贫困化问题; 应对措施; 民事诉讼法   随着依法治国观念与意识的深度影响及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 我国各种法律研究都呈现除了繁荣的景象。但是, 我们在研究中发现, 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繁荣都流于表面, 事实上的研究深度及理论构成凸显出贫困化特点, 从而造成我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与现实相互背离, 研究方法过于单一等问题的出现, 从而使得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一度陷入贫困化状态。   一、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理论和实践脱节   假如从实务的视角分析民事诉讼, 我们可以发现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理论与实务工作之间是相对独立的, 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难以与理论之间构建关系。导致这一情况的核心原因, 是因为在该理论中存在一些不现实的因素, 因此这些理论难以发挥指导价值。另一方面, 司法事务工作者在日常工作中片面重视基于理论支持的操作技术, 然而这些技术缺乏良好理论性, 因此在具体操作环节中不能彰显出优越的操作性。同时,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很多理论都具有过大的随意性, 从而导致整个民事诉讼过程难以对有关利率进行清晰而及时的解释。比如, 在具体的民事诉讼活动中, 法官没有完全公开各种程序, 这就导致很多审判工作者不重视结果的公正性, 并且也不主动给出一个十分合理的解释, 从而导致最终的解释变成了空中楼阁。   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缺失问题   (一) 传统研究方法的反思   假如从新理论流派与研究方法的相关性角度分析的话, 研究方法是民事诉讼学术研究流派形成的核心基础, 而方法是确保研究目标顺利实现的有效工具, 因此其在推动研究活动顺利实施方面发挥着重大积极作用, 并且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速度。在时代快速发展的背景下, 对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也有了深入的研究。而传统的民事诉讼学研究方法片面重视理论上的发展, 而忽略了实践特点与需求, 这就导致理论研究缺乏现实意义及实用性, 从而难以充分发挥研究方法对实践的指导价值。这里提到的“实用性”指的是制度与理论方面的适应性, 假如在具体的工作中无法有效建立与改进理论、制度的普适性, 那么各种理论就无法充分发挥其自身价值。换句话说, 由于我国需要的民事诉讼法应具有很高的普适性, 因此需要具有一个可得到社会普遍认可的合理标准, 假如普适性较低的话, 就难以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 研究方法过于单一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研究方法过于单一, 是导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停滞不前、陷入贫困的重要原因。虽然, 很多我们已经意识到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方面存在有一些问题, 也进行了一定的改善, 然而还暴露出诸多缺陷阻碍了研究活动的高质量开展。比如, 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人员的专业素质、专业知识及专业技能还没有达到较为成熟的水平, 并且借助传统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人员的模式, 难以培养出高素质的、可迎合时代发展需求的新型人才。在这种情况下, 在具体的应用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只能使用一些十分简单的工具, 假如想获得更为迅速的发展, 就需要恰当扩大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范围, 并重视对各个相关学科的深入研究, 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活动的高质量、快速发展, 最终充分发挥民事诉讼法学在具体操作中的指导作用。   三、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失范问题   本文在研究过程中发现, 当前民事诉讼法学发展中遇到的最多的问题是没有充分重视各种制度, 并且忽视了理论所符合的语境特点。而各种民事诉讼制度的使用与生成过程都需要具体的环境做支撑, 具体的理论都具有自身个性化的语境, 各种民事诉讼法学理论所描述的活动都是在具体条件下做概括与描述的。比如, 纠纷的调解与解决, 在传统的民事诉讼活动中, 对诉讼周期没有严格的规定, 片面重视矛盾的调解并且调解方式过于强势, 已经成为政治化、行政化的社会治理手段。需要提出的是, 在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过程中, 法学研究尚未重视对该发展趋势的阻止。即便部分学者对民事诉讼法学的这一发展趋势提出了质疑, 然而很多人对其较为认同, 在对司法语境没有认清的情况下, 将诉讼看成是民事案件调解的政治行为, 这就造成主体逐渐丧失了自主性, 从而使得认知判断与调解也更加模糊不清。特别是在将学术影响力与发表量当成评价学术研究成果大小的主要指标的当下, 将结论当成导向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 习惯将既定的结论当成设计目标, 所以依附性很高的研究课题被批准的几率更大, 也极易获奖, 这就使得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法存在严重的失范现象。   总之, 民事诉讼法是有效处理我国民事纠纷的有效依据, 在具体研究中存在理论和时间脱节、研究方法失范与缺失等问题。针对这一情况, 要想充分发挥民事诉讼法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依据作用, 就需要对民事诉讼学法进行针对性的完善与补充。   参考文献   [1]张卫平.转型时期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任务与重心[J].北方法学, 2016, 10 (06) :118-125.   [2]张曙光.社会转型期中国大陆社会心理学适应性重建初探——基于知识社会学的视角[J].北京社会科学, 1-9[2017-12-19].   [3]王次宝.民事诉讼法学教学改革畅想篇[J].民事程序法研究, 2015 (02) :285-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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