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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8-10-24    作者:张梅律师
工伤是由包括职业病伤害和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事故伤害,又称显性工伤,即在职业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工作中工作环境恶劣、条件不良、任务过重或突发性事故导致的对劳动者身体的伤害。职业病,又称隐性工伤,即因职业特有的工作环境危害造成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工因工作原因身体受到伤害,应由单位给以赔偿,而为了分散风险,就由单位向社会保险机构购买工伤保险,而当职工一旦出现工伤,就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风险,减轻了单位的负担。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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