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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法角度下分析网约车的运营模式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8-10-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网约车的基本概念与特点   网约车, 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根据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 整合供需信息, 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 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不同于传统的出租车要在路边等待寻觅乘客, 而是在网络上接受到顾客的预约信息后, 便前往顾客所在的地方提供服务, 更具有目的性, 更高效快捷。   二、网约车服务市场监管存在的不足   中国的网约车市场已有8年之久, 网约车给我们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出现过很多问题, 据统计, 从2015年10月至今, 共有152份裁判文书涉及到网约车, 其中涉及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 介绍卖淫罪等11类罪行。这是反映出平台对驾驶员的资格没有进行深入审查, 网约车平台对这种人车不合一, 有犯罪前科的人在审查方面存在明显漏洞与不足, 而且从平台对于乘车的个人信息过度的泄露, 为了招募驾驶员从而获取营利降低很多审核标准等方面上, 可以看出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以及司机的监管存在很多不足。   三、网约车服务的市场监管规制   (一) 在立法上加强对网约车注册公司的资格审查力度。通过地方性法规来决定网约车服务公司的运营资格, 要求企业对其运营模式的安全性提供担保, 并且严格的对企业的运营实力进行审核, 形成对该行业的准入资格的硬性规定, 从立法层面净化该行业的运营环境。   (二) 提高网约车注册司机的准入门槛。采取双重测试规制法:网约车注册公司应对注册的司机采取笔试加面试的方法。大量的注册司机与注册车辆和实际驾驶人与实际车辆情况不符, 网约车运营公司却无法及时的进行监督。除此以外, 运营企业应该采取某些奖励措施来激励乘客及时的对不符合注册的司机和车辆进行举报, 责令该司机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并对不符合项目进行变更登记, 情节严重的, 可以进行相应的罚款。   (三) 政府积极履行监督职能, 完善保险保障机制, 加强对网约车运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和运营模式的安全性监督。要求其定期对运营模式的现状向有关的行业组织进行备案, 并且有关行业协会可以定期的检查运营企业和网约车司机的诚信记录, 也可以采取听证会的方式进行监督, 行业协会享有取消该运营企业和网约车注册司机继续营业的资格的建议权。最后, 在完善的保险保障制度下, 使得每一个网约车能够对其运营的风险进行投保, 从而减少在保险赔付问题上的纠纷, 而不是把这种风险和压力转嫁到乘客身上。   (四) 网约车司法介入规制, 加大对网约车产生的交通事故和侵权行为的司法惩罚。这是规制网约车事后的救济措施, 以此来警醒该行业的其他用户。对那些主要利用网约车作为作案工具进行犯罪活动的人, 应作为加重情节进行处罚。除此以外, 在因网约车造成的事故中, 对于运营企业存在重大过失的, 应承担连带责任。并且法院有权建议有关的行业组织对该企业进行罚款、责令该企业停业整顿, 进而减少该行业的安全隐患。   网约车是市场竞争下的选择和结果, 是时代发展的需要和进步的标志, 但是目前其服务存在诸多问题, 为了更好的规范网约车行业的发展, 需要政府和市场双向发力。政府要积极履行自己的监督和管理职能, 出台相关法规, 引导网约车行业走向正规化, 合法化。而市场则要加强行业自律, 建立有效的行业管理监督制度, 提升行业内部自我管理水平, 并在行业内部建立有效的信用监督制度, 做到“够重视, 够透明”。“够重视”就是要让受益双方司机要重视自己的服务, 行为要合法合规;消费者则要重视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真实评价, 良心评价, 双方共同努力解决网约车的安全问题。“够透明”则是对行业协会的要求, 行业协会要及时将消费者的后期反馈情况进行公开, 便于消费者进行有效的监督, 真正做到公开透明, 让网约车行业内部形成良性循环,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罗清和, 张畅, 潘道远.我国“约租车”规制研究——兼及国外经验[N].北京交通大学学报, 2016.   [2]侯登华.四方协议”下网约车的运营模式及其监管路径[J].法学杂志, 2016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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