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名称是特许经营合同就一定是特许经营关系吗?
律师解答:不一定,还是要看合同内容,如果没有规定商标授权或统一经营模式的话,也可能为普通买卖合同关系。
判决书节选: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简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廓鑫公司与玉龙经营部签订的是《2015年度工程产品经销合同附件2(大中型工程项目结算方式)》,尽管该份合同是玉龙经营部与广州市欧斯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2015年度工程经销合同》项下的附件二,但根据合同的履行,廓鑫公司根据玉龙经营部订货向玉龙经营部提供货物,玉龙经营部向廓鑫公司支付相应货款,该过程中不涉及商标、经营模式的许可,玉龙经营部也无需向廓鑫公司支付相应许可费用,廓鑫公司、玉龙经营部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合特许经营特征,故一审法院确认,廓鑫公司、玉龙经营部双方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