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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院判决责令退赔,被害人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发布日期:2018-09-28    作者:崔新江律师
?崔律师:
  我朋友董XXXX被赖XXXX诈骗5万余元,赖XXXX把该款全部花光。民警抓获赖XXXX后,查封其银行账户,但该账户只有1000余元。今年5月,一审法院依法判处赖XXXX有期徒刑5年,并责令退赔董XXXX经济损失5万余元。赖XXXX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生效。但至今董XXXX没有获得赔偿。请问,董XXXX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XXXX骗取董XXXX5万余元,依法构成诈骗罪,因此法院判处赖XXXX相应的徒刑,并依法责令其退赔董XXXX的经济损失。
  但是,判处赖XXXX退赔经济损失,并不是依据被害人董XXXX在刑事诉讼中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依法责令被告人退赔的,被害人是否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董XXXX不能按照民事诉讼中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申请法院对赖XXXX强制执行。
  对于在刑事判决中责令被告人退赔如何执行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责令退赔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即刑事审判部门在判决生效后,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立案部门立案后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向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有关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可以根据不同情形要求有关单位协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也就是说,法院可以依法对赖XXXX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对其合法财产予以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将所得退赔董XXXX。当然,如果查明赖XXXX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以后发现赖XX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法院可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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