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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是否有赡养的义务?
发布日期:2018-09-28    作者:石文辉律师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子女以继父或继母不是自己的亲生父母为由,甚至彼此签订免除赡养义务的协议,不履行赡养义务、拒绝支付赡养费。在此,继父或继母是否有权利向其继子女要求履行赡养义务或支付赡养费?赡养义务是否因协议而免除?下面通过律师实务案例进行讲解。

【基本案情】
2006原告余某与谭某登记结婚,谭某系被告谭某1继父。余某与谭某结婚后,被告谭某1跟随一起生活,谭某与余某共生育了被告谭某2。两原告现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除每人每月有100元的养老保险外,无其他经济收入。2016年,谭某因患病卧病在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每月15日支付两原告各700元赡养费并负担医药费。
经查,1995年,原告谭某与被告谭某1、谭某2签订《协议合同书》,约定原告的财产由谭某2享有,原告的生老死葬也由谭某2承担。
被告谭某1答辩:被告谭某1以《协议合同书》抗辩,两位老人的生老死葬一律由谭某2负责,因此免除自己的赡养义务。
【法院裁判】
判令两被告应对两原告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两原告各700元赡养费及医药费。
【律师解答】
一、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是否有赡养的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27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根据《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因此,在本案中,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有赡养的义务。
二、赡养义务能否协议免除?
赡养是法定权利义务,赡养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尽赡养义务。且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规定的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因此,赡养义务具有强制性,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了免除协议,但不得以此对抗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附加任何条件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相关法条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法律声明】本文仅供学习交流,不作任何商业用途、办案依据。如有法律问题,请直接与本律师团队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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