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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GF23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案例23号:医疗鉴定结果争议
发布日期:2018-09-27    作者:110网律师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医疗纠纷最高法观点(35(更多医疗纠纷案例)
ZGF23医疗鉴定意见作为医疗纠纷案件的重要证据形式,其证明力的认定成为法院判案的关键
案例张某某与乌鲁木齐XX妇幼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民抗字第25
【案由】医疗侵权责任纠纷
裁判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解析】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案例类型】医疗纠纷最高法观点
【案例编号】2014) 医疗案例 (35) 最高法观点23
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错鉴定、医疗损害鉴定、补充鉴定、质证、重新鉴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医疗侵权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医疗风险管理、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阅读时间】本文共计3543个字,全文阅读约需7-12分钟。
【导读】医疗纠纷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特别是随着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维权意识地增强、以及医疗活动强度及难度的增加,医疗纠纷的发生也越来越频繁。医疗纠纷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程序,给医患双方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使本来已经紧张的医患关系更加恶化。而矛盾越尖锐,就越应当严守法律底线。为此,我们总结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医疗侵权责任纠纷的案例,寄希望对此类纠纷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医疗维权简介】患者到医院就医,双方已形成医患关系,由此产生的医疗纠纷归类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案由,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患者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为贯彻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平司法全民守法的依法治国精神,把医疗纠纷的解决纳入法治化轨道, 患者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纠纷、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主席令6届第37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裁判要点经天山区卫生局委托,乌鲁木齐市医学会对XX医院的医疗行分析,确定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在诉讼过程中,祥云鉴定所对XX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人员亦根据法院的要求,出庭对双方当事人的质询意见进行了答复。法院采纳了上述XX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的鉴定结论,判令XX医院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争议焦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存在争议时,检察院抗诉认为是符合“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法定申请重新鉴定的事由,而最高法坚持认为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基本案情】20061182125分,张某某之母史某芝以史某丽的名字,到XX医院产科就诊,其以“停经7月,阴道流水31小时”为主诉,经检查诊断:1、孕31305周妊娠,枕左前未临产;2、胎膜早破;3、先兆早产。20061112128分,史某芝自然分娩一女即张某某,体重1000克,诊断:早产儿。
【损害结果】2007510日,张某某在乌鲁木齐市儿童医院诊断为“中枢性协调障碍”。2009421日,乌鲁木齐市儿童医院诊断为小儿脑性瘫痪,治疗建议:综合康复训练。
【诉讼请求】2008126日,张某某诉至天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XX医院赔偿:1、伤残赔偿金171605.2元;2、医疗费合计12064.2元;3、护理费493920元;4、精神抚慰金50000元;5、营养费27300元;6、误工费10000元;7、交通费2000元。
医疗事故鉴定经天山区卫生局委托,乌鲁木齐市医学会对XX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报告分析:患者张某某与XX医院医疗纠纷案件,经专家组认真阅读医患提供的资料,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答辩,提问相关问题,并对患者进行了现场查体,提出XX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有医师在尚未注册情况下执业的违规现象;同时,XX医院对疾病的治疗存在不足之处:1、孕妇入院后未完善相关化验检查;2、告知病情不详细;3、病历书写不规范,病程记录较简单,特别是新生儿病情变化有记录无抢救医嘱。通过分析,确定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过错鉴定根据张某某申请,天山区人民法院委托新疆祥云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祥云鉴定所)对XX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祥云鉴定所经鉴定分析认为:医方在诊断护理过程中,诊断明确,一般治疗原则正确,但在期待治疗过程中,医方在手术志愿书病历记载中未告知患方剖宫产手术的利弊。对羊水动态监测不够,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只做了一次b超检查;而且对羊水过少可导致胎儿缺少脐带受压等严重后果未详尽告知。因此,医方存在过错与鉴定人目前脑瘫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医方过错加重了疾病发展的可能,在疾病发展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因此,患方疾病因素为主要责任,医方过错为次要责任。
伤残鉴定张某某机体损伤的伤残为iv级(4级)伤残。
【一审判决结果张某某的目前状况虽然经乌鲁木齐市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不排除该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以及因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根据双方提供证据及鉴定结论证实,XX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张某某脑瘫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故XX医院对张某某的损害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患方疾病因素为主要责任。判决:(一)XX医院赔偿张某某残疾赔偿金98060.16元;(二)XX医院赔偿张某某医疗费4834.1元;(三)XX医院赔偿张某某护理费177600元;(四)XX医院赔偿张某某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五)XX医院赔偿张某某营养费5000元;(六)XX医院赔偿张某某误工费3000元;(七)XX医院赔偿张某某交通费800元。
【二审判决结果张某某与XX医院均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623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乌中少民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认为,根据乌鲁木齐市医学会所做的鉴定,确定本案涉及的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祥云鉴定所认为张某某疾病因素为主要责任,XX医院的过错为次要责任。据此,原审法院确定XX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对原判决二、三、四、五、七项该院予以维持。撤销第六项,即XX医院赔偿张某某误工费3000元;(三)变更第一项XX医院赔偿张某某残疾赔偿金98060.16元为68642.1元。
【法院再审判决结果张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2227日作出(2011)新民申字第115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认为,
原判依据鉴定结论,酌情判令由医方承担40%,属于法律赋予的自由裁判权的合理行使。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检察院抗诉再审判决结果张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再审判决不予准许重新鉴定属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法院认为,检察机关上述“重新鉴定”的抗诉意见,不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亦不利于张某某实际利益的维护,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由于医疗行为的过错及因果关系的认定属于医学领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在当事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仅凭法官的良知、知识和社会经验对此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审判实践中一般都要通过鉴定方式予以认定。因此,医疗鉴定意见作为医疗纠纷案件的重要证据形式,其证明力的认定成为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的关键所在。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祥云鉴定所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人员亦根据法院的要求,出庭对双方当事人的质询意见进行了答复,张某某虽对该鉴定结论亦不服,但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鉴定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法院对其重新鉴定的申请未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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