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建筑材料买卖合同案件
原告唐山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从2017年7月起,陆续向被告贵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销售混凝土、建筑转、砂浆等建筑材料。原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截至起诉时,尚欠原告货款318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
原告委托李海涛律师代理本案。李律师认真研究案件材料后,发现销售的部分建筑材料没有买卖合同个,李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了一些关键证据,对案件事实予以证明。在庭审中,虽然被告代理人对这部分没有买卖合同的货款提出异议,但因原告方证据充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均获得支持。
李律师建议,在建设施工、买卖合同等领域,一定要完善相关证据,包括合同、工程签单、收货凭证、结算单、欠条等证据,否则在诉讼中可能需要再收集证据,甚至有可能面临诉讼请求不被支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