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溪:员工休息日加班 应支付加班工资
江西金溪:员工休息日加班 应支付加班工资
中国法院网讯 (刘璐) 企业未向员工支付休息日加班的工资,而引发劳动争议案件。近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判决被告某香料公司向王某支付加班工资4151.52元。
王某从2017年3月1日开始到某香料公司工作,2017年9月24日以“家中有事抽不开身”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每月满勤26天,月工资2000元,每小时工资9.61元。王某在2017年3月上班31天,4月上班30天,5月上班31天,6月上班30天,7月上班31天,8月上班31天,9月上班20天。某香料公司仅按约定支付了正常的约定工资,未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2018年5月,王某向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香料公司支付加班工资4679元,支付经济补偿金2896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能够香料公司支付王某加班工资1999元。王某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王某2017年3月工作31天,休息日加班天数为8天;4月工作30天,休息日加班10天;5月工作31天,休息日加班8天;6月工作30天,休息日加班8天;7月工作31天,休息日加班10天;8月工作31天,休息日加班8天;9月工作20天,休息日加班2天;王某休息日加班时间共计54天432小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