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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孩子抚养权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8-09-25    作者:110网律师
有充分证据证明对子女成长更有利,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应予支持
-某诉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基本案情】
2005年,闫某(女)与赵某(男)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赵某某。2012年,闫某与赵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儿赵某某归赵某抚养,闫某无需支付抚养费。二人离婚后,闫某一直与赵某父母居住在赵某家中照顾女儿赵某某,而赵某每月回家探望女儿次数非常有限。现赵某已与他人登记结婚且育有一子,闫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要求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法院判决结果】
经法院查明,被告赵某与原告闫某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女儿赵某某归赵某抚养,但双方离婚后赵某某的日常生活却是一直由闫某及赵某父母照料,而被告赵某并未尽到应负的抚养义务。被告赵某已再婚并育有一子,而且其并没有固定收入,而原告闫某有固定工作且经济收入稳定,赵某某也自己表示愿意跟随母亲原告闫某生活。故赵某某跟随原告闫某生活确实对其成长更有利,判决变更赵某某由原告闫某抚养,被告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诵盈律师点评】
夫妻双方离婚后可自愿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若离婚后发现抚养子女的一方并未尽到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对方可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杨志峥律师提示,在司法实务中,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法院会从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及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
本案中男方不仅未尽到抚养义务,而且育有其他子女,遂法院认为孩子跟随母亲生活会更有利于其成长。我们认为子女在其未成年期间,父母均对其有进行抚养的责任,而子女与父母的法律关系也不因为母双方的离异归于消灭而不存在。那么,作为非抚养一方的当事人在发现对方未尽到抚养责任的情形下有权也更是有义务去照护保护子女只有这样子女才能健康和阳光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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