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抚养费问题法院会怎么判?
夫妻双方离婚时已约定子女抚养费问题的从其约定
-王某诉田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3年,王某(女)与田某(男)登记结婚,同年生有一女。2015年双方签订《离婚协议》自愿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女方王某抚养,男方田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并承担女儿其他费用的一半,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男方田某已支付5个月的抚养费共计7500元,并单独支付了女儿医疗费用的一半2000元,但双方因孩子的探视问题产生矛盾遂男方田某停止支付抚养费,故王某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王某与被告田某婚内生有一女,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女儿的抚养费作出了约定,且被告田某已履行了一部分抚养费及约定的其他费用,因此被告辩称协议中要求其“负担其他费用的一半”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说法不予支持。由于原被告双方协议约定的其他费用数额不确定,且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用、医疗费等,因此判决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2000元。
【诵盈律师点评】
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当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抚养费的多少、抚养费负担期限的长短,双方可签订协议约定,离婚协议以双方自愿为前提,协议的内容需合乎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杨志峥律师提示,关于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一般可根据子女的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司法实务中,法院审理相关抚养费的案件,若双方当事人已签订相关协议或者已就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法院会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未达成协议,法院会视具体情况确定判定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