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057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确认违法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案例分析(查看更多医疗案例)
【引言】原告房屋因棚户区改造项目被行政强拆。法院判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确认违法。
【征收拆迁概述】拆迁的实施主体一般是开发商等非政府机构,多种名目都可以进行拆迁,现在多是商业性拆,是出于商业目的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应是充分,合理;拆迁是对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而征收的主体必须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的目的是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征收是对土地的征收。征收土地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建筑物称“拆迁”,征收条例出台后,无论征收还是征房,统一叫做征收。
【征收拆迁维权】被拆迁人支持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但反对违法拆迁;规范拆迁管理,实现政企分开,拆管分离;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遭遇拆迁或是征收,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自然会想到“维权”。拆迁维权,应注意自己的诉求是有法可依,维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以此来保护自己的房屋、土地、合法财产、合法权益。
【征收拆迁法律法规】 《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2017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收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2010〕15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国土资源部第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
【案例】沈某某与XX市XX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8行初12号)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法院认为】原告沈某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房屋因棚户区改造项目被行政强拆。原告起诉的行政行为存在。原告的房屋是因棚户区改造项目被行政强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及XX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6国道(XX段)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通告》的规定,在无其他行政机关明确主张由其实施的情况下,XX市XX区人民政府作为该项目的组织实施者,依法应承担本案强拆行为的法律责任。XX市XX区人民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被告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确认违法。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XX市XX区人民政府2016年10月13日强制拆除原告沈某某位于XX市宜秀区大龙山镇安庆师范大学对面206国道旁房屋的行为违法。
【延伸阅读】ZGDA5109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如不遵循事先告知和不得在夜间拆除等法定程序 亦被确认违法。//ZGDA5205
法院经审查认定评估报告缺乏客观公正性 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并判令限期重作。//Z064 市人民政府在没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和给予被征收人经济补偿的情况下组织强拆违法。//Z011被拆迁人已足额领取了补偿款,拆除原告家的房屋的行为符合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Z063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但未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被法院责令履行安置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