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反担保做登记时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一、不动产抵押反担保做登记时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反担保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与普通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并无太大差别,但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属于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则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一个种类。按《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在抵押当事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以后,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登记机关应当在30天内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他项权利登记应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这一规定中的权利人即是房屋所有权人,他项权利人即是抵押权人。当事人在填写登记申请表时,应当签名以示对申请登记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这一规定并未区分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如以自己所占有的份额单独进行抵押,这种抵押应当是有效的。但是房地产能设定担保就在于它的交换价值,特别是用于抵押的房产很大一部分是私有住宅,即便是按份共有,届时实现抵押权就会十分困难,徒增社会纠纷。因而,建设部做出这一规定是必要的。
二、未成年人的房产抵押问题
未成年人由于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同样可以买房,也可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只是在签订买房合同和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代理。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法通则》同时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购买房屋。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有许多购房者在子女尚未成年时就要将房屋出卖或是进行抵押,无论是将房屋出卖还是抵押,都是对房屋所有权的处分,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购买房屋,但无权随意处理被监护人的房屋。
按《民法通则》的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在很多场合,未成年人的父母处理房产并不一定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如有的未成年人的父母为了生产或经营的需要贷款、或是为他人担保,希望能用未成年人的房产进行抵押,不能认定其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
认定当事人在处分房产时是否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并不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的职能,我国台湾地区的登记规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将未成年子女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登记时,应在登记申请书中说明确为子女之利益而处分的理由,并签名或盖章。登记机构并不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此举证。我国大陆对登记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为减少日后可能发生的行政纠纷,在目前阶段,即便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而抵押房地产,也应要求当事人提供合法的证据(如对有关事项进行公证),方可予以登记。
根据我国司法机关的规定,对于公民来说,可以自由的处置自己的定产和不动产,若选择将不定产做抵押,是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债权人为了使得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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